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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权异议纠纷的裁判规则(二)

发表于 2024-12-28 01:43:35 来源:天音网

24、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理范围和受移送法院的范围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的审理范围不以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为限;原受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也不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所请求的受移送法院为限。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61号

25、上海东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乐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海东等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地或注册地为住所地。一个企业可能存在多个经营场地,而经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具有公示效力,是企业当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仅凭房屋租赁合同确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案例文号】:(2017)沪02民辖终1291号

26、诉讼程序中出现新事实时管辖权恒定原则的适用——上诉人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运城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陈永刚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

在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缺乏管辖权恒定原则适用的前提。此后出现可能使得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新事实的,应当根据该新事实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翔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直接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同时,翔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也是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应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的唯一根据。

管辖权的确定是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的程序性事项,对于影响确定案件管辖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当事人也可以在起诉后予以补充。

确定案件管辖原则上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此所谓管辖权恒定原则。

但是,在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则缺乏管辖权恒定原则的适用前提。此时,如果在后续程序中出现可能使得原审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新事实的,则应该根据新事实确定管辖。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已查明圣奥公司已经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这一事实,且这一申请是否得到准许将直接决定本案管辖权的确定。

因此,在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审程序中,应当先对圣奥公司申请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增加其他被告等作出处理,再确定本案管辖问题。

鉴于圣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且这一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准许圣奥公司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后,翔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

本案中,原审被告为翔宇公司、晋腾公司、陈永刚,上述被告住所地均在山西省。圣奥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被告变更为陈永刚、王庆峰、李丰年、晋腾公司,被告住所地亦均不在江苏省内。

因此,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是一审法院对本案能否具有管辖权的唯一连结点。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8号

27、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导致法院无管辖权的,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11号

28、管辖权异议程序原则上只解决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而不解决是否方便管辖的问题——上诉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易百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公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裁判要旨】:

Ⅰ、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Ⅱ、管辖权异议程序原则上只解决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不解决是否方便管辖的问题,多个被告在同一辖区并不是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考虑因素。如果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只要原审法院受理在先且有权管辖,即便相比之下较为不便,管辖权异议也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27号

29、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文号】:(2020)赣01民终1908号

30、一审答辩期间未提管辖异议的当事人,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享有上诉权——上诉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创米数联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创米公司未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应视为其放弃异议权利,接受原审法院的管辖,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原审裁定并未影响创米公司的程序性权利,裁定结果亦与管辖确定规则相符,故创米公司针对原审裁定没有程序上的上诉权益,不能享有上诉权。创米公司针对原审裁定提出上诉,没有法律依据,亦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对创米公司提起的上诉不予审理。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72号

31、通辽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亿达公司、王力原审期间并未明确提出天辰公司恶意提高诉讼标的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主张,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天辰公司存在虚增诉讼标的额规避级别管辖标准的情形。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原则上应当以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标的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法院,至于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则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故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辖终8号

32、青岛世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原则上应当以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标的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法院,至于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则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本案中,中建公司的诉请是确认解除双方间《青岛世园生态新区李沧南王社区土地整理与项目开发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世园公司向其返还已支付的合作资金人民币2.5亿元及相应利息5949.6562万元,共计3.09亿余元,已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世园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中建公司存在虚增诉讼标的额以规避级别管辖标准的情形,世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284号

33、何某良、王某林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裁判要旨】:绝世战魂>

王某林起诉请求一审法院判令何某良赔偿其损失636,898,886元,提供了《评估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何某良虽主张王某林提供的《评估报告书》内容虚假、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达到636,898,886元,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5亿元,王某林存在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规避级别管辖的情形,但王某林提交的《评估报告书》能否证明其主张的损失,需待案件实体审理阶段查明。一审法院依据王某林起诉时所主张的诉讼标的额确定本案级别管辖,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424号

34、河北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主要审查原告所提的具体诉讼请求是否存在虚增数额或者其他情形以达到故意规避案件级别管辖的目的。因级别管辖异议程序的审查不同于案件的实体审理,只要根据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判断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目的即可,并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认定。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278号

35、天卓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盈发创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管辖协议明确选定了一国或者一地区法院,但未明确约定为非排他性管辖协议,一般应认定为排他性管辖协议。

【案例文号】:(2016)津民终44号

36、内蒙古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管辖权阶段,不对双方当事人实体争议进行审理。除当事人存在明显虚增诉讼标的的故意外,诉讼标的额通常以起诉人诉讼请求提出的争议数额予以确定。至于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部或部分支持,则应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依法裁判。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61号

37、潘某华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

潘某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京杭运河(嘉兴段)航道改造工程剩余工程款及迟延付款违约金共计5亿元。但潘某提供的案涉工程竣工结算书记载案涉工程造价为2778753227元,项目交工验收证明书记载的案涉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为35322.67万元,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由业主代表、监理代表及潘某代表施工方签字确认的案涉工程造价决算表所载明的工程决算造价46816761.06元之间差距巨大;其提供的京杭运河嘉兴段2.8km航段护岸加高工程(系案涉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记载的合同总价为2502745.16万元,远高于其提供的竣工结算书记载的案涉工程造价及项目交工验收证明书记载的案涉工程结算总价款。潘某提供的证据明显不符合常理,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其诉请的5亿元诉讼标的额缺乏证据支撑。其主观上虚构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意图明显。嘉兴市人民政府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了级别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依法审查后,认定潘某存在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情形,本案实际争议的标的额不足5亿元,并无不当。潘某关于一审法院不应在立案阶段对其诉请的诉讼标的额进行审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潘某主张的诉讼标的额5亿元,明显缺乏依据,存在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情形。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不足5亿元,未达到该院管辖标准,并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影响,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案涉工程所在地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辖终120号

38、上诉人深圳市信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金额虽然一般仅作形式审查,并据以确定案件级别管辖,但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恶意虚构诉讼请求数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亦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规制。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终1174号

39、浙江省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债权经转让引发纠纷的案由确定,需要区分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究竟是哪个合同。如果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则诉讼标的是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照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原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继续有效并限于原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范围,并不能因债权转让而改变管辖协议约定。另外,管辖协议具有独立性,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该合同项下的协议管辖条款仍然有效。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0期

【案例文号】:(2013)浙湖辖终字第128号

40、周某与启东市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对股权归属的确认,而股权属于综合性权利,既包含财产性权利,又包含非财产性权利,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亦涉及诉讼标的额。在尚不能确定股权价值的情况下,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审计报告等证据主张的股权价值确定案件诉讼标的额从而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0)民一终字第17号

41、天津市北斗卫星导航定位技术有限公司与黄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

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中“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理解,应在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当事人居住的县、区等基层行政区划,更不能理解为微观的居所。当案件的级别管辖为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就应当审查被告是否在相关的地级市一级、省一级的行政区域内,或者是否在相应的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进而认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04号

42、上诉人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阿拉山口欣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

【案例文号】:(2005)民二终字第94号

43、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案件诉争标的额高于约定的法院的管辖级别的,约定法院的上级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辖终29号

44、国民信托有限公司、西安市新里程投资有限公司与郭某星、张某股东出资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

涉案纠纷的原被告皆为公司股东,公司为案件第三人的,案件性质应根据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投资协议来认定,而不能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来认定。公司股东认为其他股东抽逃出资而发生纠纷的,属于投资协议约定的因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该股东抽逃出资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前提是公司作为诉讼原告或被告。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140号

45、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社会组织将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确认该法人系适格被告。在数个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时,应当遵循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律,将案件交由污染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便准确查明事实,绝世战魂依法确定责任,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4期(总第270期)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177号

46、约定管辖中不能确定具体管辖法院,但可以排除内地法院管辖的,内地法院无管辖权。

【裁判要旨】:

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证书》中约定了“台湾——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上述协议虽未明确本案具体由台湾地区哪一个地方法院管辖,且可以确定的是该协议已经排除了内地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据此,原审裁定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驳回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4205

47、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并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管辖时,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上诉人厦门世倍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林某东、福建省水产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前沿海洋种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老嘴头海产品养殖有限公司、曾某南、宁某、曾某彬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Ⅰ、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Ⅱ、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不适格,则不应以该被告住所地作为案件的管辖连接点。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49号

48、不能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管辖权异议予以司法罚款——中江信托诉安华物流、安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郭某泽、林某查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复议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赋予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特定行为依法作出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权力,以确保审判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对诉讼参与人等妨害民事诉讼可以依法予以罚款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且该条规定系完全列举的封闭条款,无“兜底条款”的规定,表明民事诉讼法可适用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系采限制性规定,无法外自由裁量的余地。鉴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属于公法制裁行为,需要严格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在法律明确采取完全列举条款限制罚款强制措施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并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上扩张适用该项强制措施的余地。故江西高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课以罚款,适用法律不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司惩复6号

49、案件因指令审理而重新编号后依然视为同一案件;因变更诉讼请求而重新提交起诉状时,不具有管辖异议权——呼和浩特市联珏商贸有限公司与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一审法院于2004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建行内蒙古分行作为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案号为(2004)内民二初字第6号,南风公司、运城盐化公司在答辩期内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本院二审审理后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一审法院据此将案件重新编号为本案的(2010)内民三初字第4号。后因创建公司取得本案债权,一审法院依法将其变更为本案原告。一审法院因本院对(2004)内民二初字第6号案指令审理而将该案重新编号,但两个案号仍为同一案件。创建公司在受让本案债权后,因变更诉讼请求而重新提交起诉状,并不是另案起诉,无论是在收到创建公司的起诉状之后,还是收到创建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之后,南风公司均无权重新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于南风公司不再享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本案不涉及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问题,一审法院采用通知方式告知南风公司不具有管辖异议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案例文号】:(2014)民四终字第44号

50、如果主体适格问题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则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予审查;如果当事人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适格问题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管辖权异议阶段应当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当然,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有关其适格问题可以在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查。如果当事人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本案中,高盛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专利权转移记录截屏显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21年5月7日由道康公司变更为德尔康公司,故道康公司的被诉行为与本案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关联性,已经达到管辖权异议阶段所需的可争辩程度,道康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考虑到管辖权异议程序和实体审理程序不同的职能定位,如需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审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则审查的前提条件是部分被告是否适格会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本案中,乔某是否是适格被告并不会直接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乔某是否是适格被告可以在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查,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暂不予理涉,亦不影响本案管辖连结点的确定。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51号

51、当事人无权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雄浑、鸿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

【案例文号】:(2006)民一终字第34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2期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绝世战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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